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如果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時,可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經核准退稅案件,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管制5年,須供自用住宅使用,如有出租、營業、全戶戶籍遷出或所有權移轉等情形,將會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款。

該處指出,「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其地上之房屋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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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捐機關寄發的稅單,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逾繳納期限繳納者,每逾3日按應繳本稅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逾30日仍未繳納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欠稅未繳,若被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會先寄發傳繳通知書通知繳納,如納稅義務人仍未繳納,行政執行分署將會依欠繳狀況進行強制執行動作,例如扣押存款或薪資,甚至對納稅義務人所有之動產及不動產予以查封拍賣,納稅義務人切不可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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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1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已辦理約定委託金融機構、郵局帳戶轉帳代繳稅款的民眾,4月底前會收到轉帳繳納通知,並於6月1日當日扣款,請民眾務必於5月31日前在約定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扣款。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響應環保,該處已不再主動寄發紙本繳納證明,民眾如有需求可透過以下方式索取紙本或電子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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