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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捐機關寄發的稅單,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逾繳納期限繳納者,每逾3日按應繳本稅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逾30日仍未繳納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欠稅未繳,若被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會先寄發傳繳通知書通知繳納,如納稅義務人仍未繳納,行政執行分署將會依欠繳狀況進行強制執行動作,例如扣押存款或薪資,甚至對納稅義務人所有之動產及不動產予以查封拍賣,納稅義務人切不可輕忽。

該處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各種稅單後應如期繳納,以免被加徵滯納金及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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