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法規定,承攬契據係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為印花稅的課稅範圍。綜合性廣告公司為企業提供各種市場訊息,並據以研擬產品行銷策略,執行電子及平面媒體廣告之設計製作及刊播工作等,具承攬契約性質,故企業與綜合性廣告公司為執行上述業務所簽訂的合約憑證,應按各項業務費用總價1計貼印花稅票。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任何課徵印花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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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將所有車輛之車牌,移掛於其他車輛,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將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賣、移用者,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納稅義務人所有車輛如不堪使用,請依規定將車輛號牌繳回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未依規定繳回,而轉賣、移用使用牌照將加以處2倍罰鍰,不因是否繳納使用牌照稅而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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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將所有位於高雄市都市計畫範圍內之4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給高雄市政府以供開闢使用,並因此增加同樣位於該計畫區另外6筆建地之建築容積總量。嗣後,陳先生向稅捐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主張依據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自漲價總數額中扣除捐贈給高雄市政府4筆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遭稅捐處否准,對此,陳先生感到非常納悶,為何不符合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係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係屬該條所規定改良土地費用之一種,始可自變更使用之餘留土地經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後,核算土地增值稅。
 
陳先生以捐贈4筆公共設施保留地以換取另外6筆建地之建築容積總量,此捐地應屬「附條件捐贈」,是該捐地行為即屬有「對價」關係而為之「有償移轉」,核非屬「無償捐贈」,是其並不符合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不得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其公告現值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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