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針對長期持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之「持有期間起算點」,財政部以99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09904041650號發布解釋令,凡是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時點在「第一次規定地價」之前就已經取得者,修正放寬回歸民法第758條及759條規定,即不再限制需從第一次規定地價那天開始起算持有期間。 

舉例來說,張三於100年5月1日申報出售在59年4月1日因繼承取得之土地,該地係在66年10月1日第一次規定地價。依據舊規定係從66年10月1日計算至申報出售日100 年5月1日共計33餘年,僅能減徵30%土地增值稅;但按新規定更改換算年限後,則回歸自59年4月1日繼承發生取得土地當年就起算,持有年限達到40餘年,減徵比率可擴大至40%。稅捐處同時提醒,長期持有土地之減徵優惠,僅適用於一般土地移轉,而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享用10%稅率者,則無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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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業已完成工程受益費條碼化繳款書之修正,自9月1日起工程受益費繳款書條碼化正式上線,各代收稅款處可比照一般條碼繳款書受理繳款,不必負擔匯費,讓工程受益費繳納更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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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處表示,近年來國內汽車旅館業風氣盛行,各地汽車旅館業林立,業者為了滿足消費者住宿需求,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雖然無額外收取費用,仍須課徵娛樂稅。 

 該處表示,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將會被處以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未代徵的娛樂稅,除要追繳外,並按應納稅額處以5倍至10倍的罰鍰; 該處已於近期內辦理娛樂稅清查,特別呼籲未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之業者,儘速至稅捐稽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被查獲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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