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針對長期持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之「持有期間起算點」,財政部以99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09904041650號發布解釋令,凡是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時點在「第一次規定地價」之前就已經取得者,修正放寬回歸民法第758條及759條規定,即不再限制需從第一次規定地價那天開始起算持有期間。 

舉例來說,張三於100年5月1日申報出售在59年4月1日因繼承取得之土地,該地係在66年10月1日第一次規定地價。依據舊規定係從66年10月1日計算至申報出售日100 年5月1日共計33餘年,僅能減徵30%土地增值稅;但按新規定更改換算年限後,則回歸自59年4月1日繼承發生取得土地當年就起算,持有年限達到40餘年,減徵比率可擴大至40%。稅捐處同時提醒,長期持有土地之減徵優惠,僅適用於一般土地移轉,而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享用10%稅率者,則無法適用。 

    我們的服務電話:鳳山分處:07-7410141、岡山分處:07-6256811、旗山分處 :07-661202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