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林君最近為了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的案件,打電話向稅捐機關詢問課徵細節。該處說明,依據契稅條例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林君的房子原始起造人為王君,設計蓋4層樓店舖住宅,該項工程建至一樓時,王君因週轉不靈改由林君出資承受,林君承受後繼續僱工興建完成,並於100年5月取得使用執照。林君的案例符合免徵契稅要件,並已輔導當事人檢附承受工程之契約書以及受讓人出資委託營造廠繼續興建完工之相關承攬契約,支付價款證明暨發票等證明文件,以利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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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其原持有車輛已交由車廠回收,怎麼還會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如因老舊或不堪使用,委託報廢車輛回收廠回收車體,車主仍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將二面車牌繳回監理機關,並辦理報廢登記,才算完成車輛報廢登記,則使用牌照稅將課徵至報廢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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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查定課徵之娛樂稅,如因故停業一日以上者,應事前填具申請書,載明停業起訖日期,向稅捐稽徵處申報,經稅捐稽徵處調查屬實,當期應納稅額得依比例核減,如停業不滿一日或未在事前申報者,不予核減,如於當期繳款書發出後始申報者,應減稅額可於次期按比例核減。但經政府機關明令停業或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被迫停業者,不受事前申報之限制。 

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近一步的資訊,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任何課徵娛樂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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