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設立公司行號登記的房屋及座落土地,僅有部分面積實際供營業使用,其餘面積係作自用住宅使用者,納稅人可向所在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房屋部分面積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土地部分面積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減輕稅捐負擔。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又表示,房屋稅課徵營業用稅率為3%,住家用稅率為1.2%,兩者差距為1倍多,納稅義務人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申請按照不同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來課徵房屋稅。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2‰,與一般用地基本稅率10‰,兩者差距達4倍之多。因此,部分土地面積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相關規定,如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可以從當年起按2‰稅率課徵;一旦超過申請時限,就只能從次年起適用。所以,納稅義務人要注意依規定申報房屋使用情形或及時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申請,才能看緊自己的荷包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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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訂立承攬合約(工程合約、勞務合約…)應由立約人按合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如訂立動產買賣合約則無論買賣金額多少,每件合約僅需貼用12元印花稅票。但同一合約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不同時,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也就是說同一合約書中同時約定動產採購及安裝工程之金額,即所謂「概括承攬」,那麼這份合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以承攬契據較高的稅率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至於同一承攬合約,由2個以上承包商共同承攬業務,與業主簽訂共同承攬契據,如該契據已載明各承包商之承攬金額或承攬比例,則各承攬人所執之契據,應分別按其承攬金額或承攬比例計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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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明春嬌購買已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乙棟,並於100年6月1日訂立房屋買賣契約,嗣後志明遲至101年1月12日才到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報繳契稅。詢問契稅應何時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是否有罰則?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不動產買賣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志明於100年6月1日訂立買賣契約,至遲應於100年6月30日前報繳契稅。惟志明遲至101年1月12日申報繳納契稅,除了本稅45,000元應繳納外,依上開規定,仍須加徵怠報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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