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稅單因無人收受而寄存於郵局,縱未經領取,逾滯納期限仍未繳納者,將被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該處說明,部分民眾因事不在家,且家中無人代收稅單,郵局為方便民眾領取郵件,會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粘貼於門首,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信箱內,通知民眾到郵局領取稅單。依規定,稅單一經寄存於郵局,即完成法定送達程序,如逾滯納期限仍未完納,將會被加徵15%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縱未領取,納稅人仍不能以未領取,作為未合法送達的理由,要求免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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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亦屬不動產,如有發生買賣移轉,新所有權人仍需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基於租稅公平原則,不論房屋有無辦妥保存登記,稅捐稽徵機關均根據房屋稅條例有關規定,按房屋現值,依其使用情形課徵不同稅率之房屋稅。同樣地,當房屋有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移轉行為時,無論其是否為有辦理保存登記者,依規定亦皆應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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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民眾來電詢問: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檢附的租賃契約書,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所謂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條、解款條、取租簿及付款簿等均屬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並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不須貼用印花稅票,但如房東於收取租金時,不論是開立收據、收款證明或於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表」逐期蓋章或簽名註明收訖者,都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由房東於收款時,按收款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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