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亦屬不動產,如有發生買賣移轉,新所有權人仍需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基於租稅公平原則,不論房屋有無辦妥保存登記,稅捐稽徵機關均根據房屋稅條例有關規定,按房屋現值,依其使用情形課徵不同稅率之房屋稅。同樣地,當房屋有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移轉行為時,無論其是否為有辦理保存登記者,依規定亦皆應申報繳納契稅。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林姓民眾來電詢問: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檢附的租賃契約書,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所謂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條、解款條、取租簿及付款簿等均屬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並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不須貼用印花稅票,但如房東於收取租金時,不論是開立收據、收款證明或於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表」逐期蓋章或簽名註明收訖者,都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由房東於收款時,按收款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財政部99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387560號令規定,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之本稅及該等稅目之滯納金、利息及罰鍰,每次應退金額於100元以下者,免退。 該處進一步說明,地方稅除了上述4個稅目外,尚有娛樂稅、印花稅及契稅,並無退稅金額之限制,該處為提昇為民服務品質,只要地方稅稅款經銷號後發現有重、溢繳且符合退稅金額之規定者,稅捐處會主動辦理退稅。 

稽徵機關於辦理退稅時,會先查調受退人是否還有其他欠稅,尚有欠稅則依規定辦理抵繳欠稅作業,扣抵後還有餘額者,會將抵繳證明書及退稅支票,以雙掛號郵寄受退稅人。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