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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設立公司行號登記的房屋及座落土地,僅有部分面積實際供營業使用,其餘面積係作自用住宅使用者,納稅人可向所在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房屋部分面積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土地部分面積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減輕稅捐負擔。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又表示,房屋稅課徵營業用稅率為3%,住家用稅率為1.2%,兩者差距為1倍多,納稅義務人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申請按照不同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來課徵房屋稅。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2‰,與一般用地基本稅率10‰,兩者差距達4倍之多。因此,部分土地面積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相關規定,如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可以從當年起按2‰稅率課徵;一旦超過申請時限,就只能從次年起適用。所以,納稅義務人要注意依規定申報房屋使用情形或及時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申請,才能看緊自己的荷包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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