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開車族往往未按時驗車而遭註銷牌照,又不了解使用牌照稅法處罰規定,常等到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接到大筆金額的補稅及罰鍰時,才後悔莫及。該處特別說明,汽車未依規定在限期內參加定期檢驗,除會被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處以罰鍰外,逾期6個月以上者,還會被註銷牌照,而註銷牌照通知經合法送達後,車主如未驗車且重新領牌,不論動態行駛或靜態停放於公共道路被查獲,稅捐機關仍得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追補本稅及處應納稅額2倍罰鍰。提醒您,關心您的愛車,留意行車執照上所載之驗車日期,並如期驗車,以免荷包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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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處表示:近來常有民眾向該處詢問有關被繼承人遺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時,應如何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之相關問題。
  稅處表示:被繼承人遺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繼承人如要辦理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再檢附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戶籍資料、遺產分割協議書、法院核准拋棄繼承證明書等相關資料各一份,向該處辦理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事宜,經該處書面審核並查明納稅義務人未欠繳以往年度房屋稅後,即依繼承人之申請,自當年度起變更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名義,但繼承之房屋如係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由繼承人平均繼承者,無須檢附分割協議書辦理納稅人名義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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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義務人如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或繳納確有困難者,可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申請分期繳納,行政執行署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執行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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