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費全名為「汽車燃料使用費」,不少民眾習慣稱之燃料「稅」,常誤認是稅捐的一種。高雄市東區稅捐徵處表示,汽車燃料使用「費」與使用牌照「稅」的徵收機關是不同的,燃料費是交通部公路總局依據公路法第27條規定發單徵收,所收費用係作為公路養護、修理與安全管理之用,性質是屬於規費而非稅捐,而使用牌照稅係各地方稅捐機關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規定徵收,所收稅款屬於地方稅,由各地方政府統籌運用。

    該處提醒各位車主,若您對徵收之燃料使用費有疑義,請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洽詢,而使用牌照稅之相關問題則向車籍所在地稅捐機關洽詢。此外,請謹記一般自用車輛每年4月須繳納使用牌照稅,7月應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申請汽車燃料費補單也記得到各地監理機關喔!如有疑問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06969洽詢,將有專人謁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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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非以夫妻贈與時之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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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迎接嶄新的2013年到來,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印製「租稅宣導水果月曆」及「桌上型租稅宣導週曆」,透過以發票兌換,來落實宣導效益。

兌換時間於101年12月7日(星期五) 上午08:30分起至當日上午11時止,民眾持101年11~12月份統一發票10張至該處(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路二段136號)一樓大廳,即可兌換「租稅宣導水果月曆」或「桌上型租稅宣導週曆」乙份(每人限換乙份,數量有限,換完為止),兌換所獲得之發票將全數捐贈公益慈善團體,請民眾保握機會。  洽詢電話:7410141-824 李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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