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費全名為「汽車燃料使用費」,不少民眾習慣稱之燃料「稅」,常誤認是稅捐的一種。高雄市東區稅捐徵處表示,汽車燃料使用「費」與使用牌照「稅」的徵收機關是不同的,燃料費是交通部公路總局依據公路法第27條規定發單徵收,所收費用係作為公路養護、修理與安全管理之用,性質是屬於規費而非稅捐,而使用牌照稅係各地方稅捐機關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規定徵收,所收稅款屬於地方稅,由各地方政府統籌運用。

    該處提醒各位車主,若您對徵收之燃料使用費有疑義,請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洽詢,而使用牌照稅之相關問題則向車籍所在地稅捐機關洽詢。此外,請謹記一般自用車輛每年4月須繳納使用牌照稅,7月應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申請汽車燃料費補單也記得到各地監理機關喔!如有疑問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06969洽詢,將有專人謁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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