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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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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的部落格,和大家分享稅務新訊息!!

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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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08 週二 201111:04
  • 違反使用牌照稅法所處之罰鍰不輕,收到催繳書千萬不可掉以輕心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反映,沒有收到其所有車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何以被處使用牌照稅稅額1倍之罰鍰? 
稅捐處對此提出說明,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除由納稅義務人本人簽收為合法送達外,其他如果是經由納稅義務人的代理人、代表人、同居人、受僱人,或其住居所之大廈管理員簽收,均屬合法送達。一經合法送達,如果稅款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被查獲車輛有使用公共道路時,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將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稅捐處呼籲納稅義務人,違反使用牌照稅法所處罰鍰不輕,收到催繳書千萬不可掉以輕心,務必要在規定的繳納期間內繳納,如果因為工作太忙而漏繳稅款,最好就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既方便又可避免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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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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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07 週一 201109:54
  • 以妻所有房屋供夫作為工廠使用,房屋稅能否適用減半徵收?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以妻所有房屋供其作為工廠使用房屋稅能否減半徵收? 
稅捐稽徵處指出,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所稱「自有房屋」,係指下列房屋之一:(1)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2)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3)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法登記工廠之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該處提出說明,依法登記之工廠,以自有房屋供直接生產使用,可減半徵收房屋稅;但非屬自己所有之房屋,雖提供依法登記之工廠使用,亦不能適用減半徵收房屋稅;按民法親屬篇規定,夫妻各自所有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夫以其名義登記之獨資事業,為夫之婚後財產,妻如果將所有房屋供夫作為工廠使用,因兩者權利主體不同,自不能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之規定。 
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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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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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04 週五 201110:00
  • 享受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可節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有一般用地稅率和優惠稅率之區別,一般用地稅率是按照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土地地價總額高低,適用稅率從千分之十累進至千分之五十五,而優惠稅率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一律為千分之二,稅率低且不累進,其所課徵地價稅金額相差極大,民眾別讓自身之權益睡著了! 
東區稅捐處進一步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件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沒有出租及營業情形,而且地上建築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以內,可向本處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果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擁有2處以上者,原則上是只能有1處適用,但是如果有直系尊親屬或成年子女等辦竣戶籍登記,就可2處以上均能適用。 
依稅法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也就是說如果您的土地符合減免要件者,需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才能適用,不過已經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且符合自住要件者,就不用再提出申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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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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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03 週四 201109:16
  • 已核准身心障礙免稅者請記得辦理後續重新鑑定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原已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若身心障礙手冊逾期,未辦理重新鑑定,即不符合繼續免稅條件,稅捐處將主動追補使用牌照稅。 
稅捐處指出,身心障礙手冊之有效期限位於手冊右下角欄位,身心障礙手冊之持有人,應儘速在到期日前辦理重新鑑定,換發新手冊,所使用之車輛才能繼續免徵使用牌照稅。否則,將自重新鑑定日到期之次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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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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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03 週四 201109:15
  • 戶籍遷出未滿一年待售之房屋,其座落土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以待出售,以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在出售的土地上,與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籍居住的條件不符,原不得認為繼續供自用住宅使用,不過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上的困難,依據財政部函釋,若戶籍遷出的時間距離土地出售時間不滿一年,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該土地仍然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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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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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03 週四 201109:12
  • 戶籍遷出未滿一年待售之房屋,其座落土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以待出售,以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在出售的土地上,與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籍居住的條件不符,原不得認為繼續供自用住宅使用,不過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上的困難,依據財政部函釋,若戶籍遷出的時間距離土地出售時間不滿一年,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該土地仍然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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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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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01 週二 201113:40
  • 工資收據免納印花稅,應納綜合所得稅不能以繳納印花稅來取代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支付工資所開立之收據,是否要貼繳印花稅?想貼用印花稅票,不要申報薪資所得。 
稅捐處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要貼用千分之四印花稅票,但工資收據在印花稅法第6條第1項第8款有規定,薪給、工資收據,免納印花稅。 
稅捐處說明,由於薪給、工資免納印花稅,故所開出之銀錢收據,不用貼繳印花稅,但支付機關要注意申報扣繳憑單,交受僱人列入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以免受罰。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由於工資收據沒有印花稅之納稅義務,因此誤繳印花稅可以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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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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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25 週五 201111:40
  • 因故遷出戶籍縱仍居住該地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亦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遷出戶籍,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不符,雖實際居住該地,仍應依規定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在辦理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已成年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自用住宅之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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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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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24 週四 201110:59
  • 公有土地不符合減免規定仍要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之減免以列舉方式為限,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公有或私有,如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或有關法令,方可減免地價稅,反之,仍應課徵地價稅。 
依稅法規定,為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對於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等使用土地,得予適當減免地價稅,而減免標準及程序由行政院定之。也就是說,不論公有或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必須要在其土地使用情形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才有其適用;但是,公有土地如不符合減免規定者,與私有土地一樣,仍應繳納地價稅,只不過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10‰徵收地價稅,不會以累進稅率計徵。 
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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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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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24 週四 201110:58
  • 地上房屋無建物門牌,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地上房屋於出售當時如未向戶政機關設立建物門牌者,縱使興建完成後從未出租或營業,亦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處服務電話,鳳山分處:07-7410141、岡山分處:07-6256811、旗山分處: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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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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