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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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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的部落格,和大家分享稅務新訊息!!

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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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26 週五 202509:05
  • 土地重購退稅核准後5年內出租,追繳稅單送上門!

近來有民眾因為工作遷居至外地,將名下原已核准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之房地出租,收到稅捐機關寄來的追繳土地增值稅稅單滿是不解,原來他早已將重購退稅應管制5年這件事忘得一乾二淨,直呼打錯算盤!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時,應追繳原退還稅款。因此,經核准退稅後,重購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須持續作為自用住宅使用,若期間內發生遷出戶籍、再次移轉(含配偶贈與)、營業、出租(無論一般出租、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等情形,將依法追回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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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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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31 週四 202509:11
  • 高雄市辦理視為農地使用情形清查,籲地主落實農業使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將辦理為期4個月的清查作業,對象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視為農地)之案件,以確認土地承受人在持有期間是否持續作農業使用。
稅捐處說明,凡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視為農地」案件,均納入列管並每年定期辦理清查作業。倘查有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之情形,將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屆期若未恢復農業使用,或雖於期限內已恢復,但其後又再度未作農業使用者,該筆土地日後再行移轉時,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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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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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09 週一 202511:53
  • 高雄市114年6月起啟動社福及私校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清查作業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114年6月1日至10月31日,將清查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防堵藉捐贈規避稅負的情形,違規者除補繳稅款外,並視情節併處罰鍰,以維護稅制公平。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私人捐贈土地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之私立學校使用,須符合特定條件,包括受贈人為財團法人、章程明訂解散時財產歸屬地方政府所有,且捐贈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獲得捐贈土地利益,方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經核准免稅的土地將永久列管,除書面審查外,亦會定期聯合相關主管機關及地政機關進行實地會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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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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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09 週一 202511:51
  • 為防杜假共割之名,行逃漏稅之實,高雄市展開共有物分割案件清查作業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防範納稅人透過人為創設土地共有關係,進而藉由共有物分割方式規避應繳土地增值稅,將自114年6月起至10月止,展開為期五個月的全面清查作業。
稅捐處說明,土地所有人透過取巧安排形成共有關係,隨後再進行共有物分割,藉此拉高應稅土地的原地價,以規避再移轉時之土地增值稅負擔,該處將依實質課稅原則,以分割前的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藉創設共有關係後之共有物分割,規避直接移轉土地之土地增值稅,而實質上為交換土地或移轉應稅土地,應認定為所有權移轉,依實質課稅原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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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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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09 週一 202511:31
  • 已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須留意!高雄市6月起清查重購自用住宅管制案件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114年6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將全面清查已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案件。凡於列管期間內發生再次移轉、改變用途等情形者,將依法追繳原核退之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完成出售與新購自用住宅用地,不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若新購土地之移轉現值超過原出售土地的移轉現值,扣除原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後尚有餘額者,可向原出售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經核准退稅後,重購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須持續作為自用住宅使用,若期間內發生遷出戶籍、再次移轉(含配偶贈與)、營業、出租(無論一般出租、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等情形,將依法追回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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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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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09 週一 202511:03
  • 高市稅114年6月起對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展開全面清查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自114年6月1日起全面清查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移轉土地,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列管案件,如發現該土地所有權有再移轉情形,將追繳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說明,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所取得之土地,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後,若有再移轉情形,包括買賣、贈與、交換、被徵收、信託及拍賣等,該處除核算該次移轉所產生的土地增值稅外,也要追繳原記存稅款;若僅為部分土地持分之移轉,則按比例計算原記存及該次再移轉之土地增值稅,其餘未移轉部分,准予繼續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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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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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25 週三 202409:56
  • 土地移轉登記後解除契約返還土地仍應申報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日前出售一筆土地,已辦妥移轉登記,後來因故解除買賣契約,返還該筆土地是否需要申報土地增值稅?
該處表示,買賣雙方因合意訂立土地買賣契約,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嗣經雙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依民法規定買方負有將土地所有權移轉於賣方以回復原狀之義務,此返還土地之移轉行為,屬所有權的另一次移轉,申請人須持雙方解除契約協議書等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繳清稅款後,再至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返還登記。
該處特別提醒,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有前述解除契約返還土地之情形,賣方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退還。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持解除契約協議書等證明文件並以移轉登記原因「買賣」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該解除契約協議書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免課徵印花稅。
如您對稅務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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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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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20 週五 202415:44
  • 繳納期間屆滿前可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喔!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原以一般用地稅率申報土地增值稅,嗣後收到土地增值稅繳款書,發現稅額過高,可否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呢?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因買賣移轉土地,原以一般用地稅率申報土地增值稅,事後欲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可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檢具申請書、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申明書、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向該處補行申請,逾期則不得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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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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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12 週四 202414:19
  • 辦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稅捐機關會列管5年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可以移轉給他人、出租、營業或遷出戶籍等,不然原退還的稅款會被追回。
該處進一步提醒民眾,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核定退稅後,在5年列管期間內,稅捐處每年都會清查重購土地有無再行移轉(包含配偶贈與)或供出租、營業使用或戶籍遷出等,一旦查有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之情形,該處會追繳原已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特別提醒民眾多加留意,才能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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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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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09 週一 202411:25
  • 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移轉土地時,應向稅捐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但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提醒民眾,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時,應檢附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其移轉現值申報以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
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至於原地價之認定,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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