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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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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20 週四 202511:41
  • 農地農用可於年底前申請田賦,當年即可減省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農業用地供農業使用,當年度提出申請,經稅捐機關審查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課徵田賦(目前停徵),等同免繳地價稅。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 22 條規定,下列土地得徵收田賦:
1.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的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的土地。
2.都市土地:編為農業區、保護區,限作農業使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或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使用者。
※需注意,農地若實際用途為非農業使用,例如:搭建未經核准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鋪設水泥或堆置廢棄物等,即不符合課做田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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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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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21 週一 202510:30
  • 別忘了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要申請課徵田賦喔!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只要您的土地符合下列規定,且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也是可以課徵田賦的喔!
一、     都市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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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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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2 週二 202415:49
  • 農地農用課徵田賦無9/22申請期限限制

民眾詢問他有一塊原本違規被改課地價稅的農地,現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聽朋友說,可以重新申請課徵田賦,就不用再被課徵地價稅了,可是現在已經10月份,今年還來得及申請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農業用地查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經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嗣後土地恢復作農業使用,得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課徵田賦(目前停徵),經核准後,申請之當年度即可適用課徵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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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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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30 週二 202408:49
  • 別忘了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要申請課徵田賦喔!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您的土地如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且屬下列土地之一者,是可以課徵田賦的喔!
一、都市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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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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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03 週三 202311:01
  • 別忘了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要申請課徵田賦喔!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您的土地如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且屬下列土地之一者,是可以課徵田賦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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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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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02 週一 202209:00
  • 新取得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應於5月31日前重新申請始得課徵田賦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經核准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課徵田賦(目前停徵),嗣後因繼承、贈與或其他原因而移轉,將會自辦竣移轉登記之次年起改課徵地價稅;但如新取得之土地仍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可向其所在地區公所申請「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課徵田賦,受理申請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始可續為課徵田賦。
該處特別提醒,依規定每年僅5月份始可申請「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課徵田賦,故籲請符合申請條件之土地所有權人,記得於5月31日前向區公所提出申請,錯過了,就要再等一年;另為維護納稅人權益,該處已主動寄發節稅通知書,請收到該通知的民眾,檢視新取得土地是否符合規定,並儘速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農林單位提出申請,以免損失自身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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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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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24 週五 202017:40
  • 別忘了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要申請課徵田賦喔!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只要您的土地符合下列規定,且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可以課徵田賦喔!
都市土地:

依都市計畫編定為農業區或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土地(限自耕農地及三七五減租耕地)、依法限制建築土地(限自耕農地及三七五減租耕地)、依法不能建築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


非都市土地:

編定為甲、乙、丙種建築、礦業、窯業、遊憩、殯葬用地等非農業用地土地,於75年6月29日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且符合使用管制規定者。


該處進一步說明,如您的土地符合前述要件,雖可課徵田賦,但土地使用情形屬土地所有權人支配範圍,故須由您主動於今(109)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之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稽徵機關才可以據以課徵田賦,請千萬別忘了於期限內申請。


該處提醒您,以前年度已核准的案件,如土地所有權人或農業使用情形不曾變更,是不用每年再重新申請一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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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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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15 週三 202011:22
  • 新取得「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應重新申請課徵田賦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核准徵收田賦之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嗣後土地因移轉,將會自移轉之次年改為課徵地價稅,如新取得土地仍繼續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曬場、農路、灌溉、排水或其他農業(包括直接供做農、林、漁、牧使用)使用,即請新所有權人主動於今(109)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之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才可以繼續課徵田賦。
該處特別提醒表示,依規定每年只有5月份才可以申請「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之認定,請記得於期限內提出申請,錯過了,就要再等一年;而為維護納稅義務人之權益,該處已寄發節稅通知書,請收到通知之民眾,檢視新取得之土地是否符合規定,並儘速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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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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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18 週三 202014:03
  • 土地符合課徵田賦要件者,須於每年5月向區公所申請,錯過了等明年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今年5月即將到來,持有土地如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可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向土地所轄之區公所提出申請,經有關機關會同勘查認定符合規定後,會造冊送交稅捐處據以課徵田賦。
該處進一步說明,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適用範圍包括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仍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或非都市土地屬於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所稱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於75年6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並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且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禽畜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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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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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10 週四 201815:03
  • 受贈或繼承土地應重新申請「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課徵田賦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已核准徵收田賦之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嗣後如土地因繼承、贈與(含夫妻贈與)、買賣或其他原因移轉後,將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所以該土地如取得後,使用情形未曾變更,新所有權人應主動於今(107)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之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才可以繼續課徵田賦,且一年當中只有5月份才可以申請,請記得於期限內提出申請,錯過了,就要再等一年喔!
 
該處進一步表示,若您的土地不符合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要件者,也沒有關係,可以另外檢視有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並於本(107)年9月22日(適逢例假日,順延到9月25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就可按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超過期限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才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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