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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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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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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24 週一 202511:04
  • 土地因故無法移轉,已繳納之印花稅不得退還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繳納印花稅,已繳納之印花稅,不會因為該契據事後未履行而辦理退還。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不動產移轉所書立之契約書,屬應稅憑證,應依辦理不動產移轉契據金額1‰繳納印花稅,惟事後土地因故無法移轉,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既非屬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情形者,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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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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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20 週五 202415:52
  • 收取租金沒繳印花稅,當心受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民眾來電詢問,房屋出租與房客簽訂租賃契約,應由誰繳納印花稅,没繳會被罰嗎?
該處說明,單純簽訂房屋租賃契約雖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如果房東每月收取租金,在租約上註記收款金額並簽章以示收訖者,則該租約已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課徵印花稅,即每次收款時,房東應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稅率繳納印花稅,如漏繳或繳納不足稅額者,一經查獲,除須補繳印花稅外,並會被按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該處呼籲納稅義務人,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納稅人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除逃漏稅之處罰,但須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就補繳之稅款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提醒民眾,印花稅屬輕稅重罰之稅目,為避免漏繳印花稅而受罰,可向所轄稅捐處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或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開立繳款書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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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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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12 週四 202414:21
  • 持法院調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仍應繳納印花稅

近來有民眾持法院調解筆錄來稅捐處詢問,此憑證是否該繳納印花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法規定,因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法所定課稅範圍,應依契約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如持法院調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係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繳納印花稅。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當事人雙方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既已成立。該民眾持法院作成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係基於雙方當事人所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仍應依法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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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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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09 週一 202410:39
  • 買賣不動產訂定之私契不用貼花

民眾詢問,買賣不動產雙方所訂立之書面買賣契約書,要繳印花稅嗎?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不動產買賣雙方當事人常於條件談妥後,先行訂定書面契約書(俗稱私契),後於申請物權登記時,再依規定之格式訂定契約書(俗稱公契),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故「公契」即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應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繳印花稅;而私契因非為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該處說明,私契非物權登記之契據,雖不需繳納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之印花稅,但若私契上有記載收款之資料,並有受款人簽收者,該私契核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民眾如覺得貼花、銷花程序繁瑣,亦可向稅捐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繳稅便利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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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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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27 週四 202409:56
  • 廠商與政府機關簽訂電子契約,仍應課印花稅

決標後之得標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政府採購電子契約,仍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課徵印花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政府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的電子契約與紙本契約同屬於正式文件,二者在法律上皆具相同效力,該電子契約若屬承攬契約及買賣動產契約性質,得標廠商仍應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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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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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30 週四 202409:34
  • 貼用印花稅票應依規定註銷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除應貼足印花稅票外,應依規定註銷始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
該處進一步指出,印花稅票註銷之目的在防止重用,對於已貼用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但不得以鉛筆劃線銷花。倘未合法銷花者,一經查獲,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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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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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25 週三 202311:40
  • 移轉不動產訂約後因故不再辦理,已納印花稅無法退還

民眾詢問,欲將房地贈與小孩,並已至稅捐處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惟再至國稅局試算贈與稅,發現稅額太高,決定不辦理房地贈與,乃撤銷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申報,已納之印花稅是否可以退還?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繳納印花稅,與合約所載事實是否履行無關,無法因合約不再履行而退還已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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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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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17 週二 202317:15
  • 未使用之印花稅票不能申請退稅

最近有民眾詢問,其手邊有剩餘未使用的印花稅票,是不是可以申請退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錯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而印花稅票購買後未使用完畢欲申請退稅與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等情形有別,故無法申請退還。該處建議納稅人多利用開立繳款書方式繳納印花稅,即可解決未使用之稅票無法退稅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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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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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13 週五 202309:26
  • 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線上查繳稅真方便

財政部為提供地方稅更多元的繳稅管道及優質的服務,自112年10月1日起,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印花稅,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不受時間限制,隨時於線上查詢及繳納稅款。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臨櫃、郵寄等方式申報不動產移轉,在稽徵機關審查案件後所核發的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繳款書,任何時間都可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金融憑證、已完成網路註冊之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選擇線上查繳稅服務,就可以查詢應繳稅額,亦可直接點選「電子繳款」連至網路繳稅服務網(https://paytax.nat.gov.tw/),輕鬆完成線上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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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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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5 週五 202314:35
  • 政府機關所書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免貼印花

民眾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立產權移轉證明書辦理移轉過戶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繳納印花稅,又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鄉 (鎮、市、區) 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因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僅有立據人,且該立據人為政府機關,其所書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應免予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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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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