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專門提供人力派遣的業者臨櫃洽詢,人力派遣合約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規定,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人力派遣合約內容如僅約定提供工作人員供客戶使用,其並未明定需於一定時間內完成一定之工作者,核非屬承攬契據性質,免貼用印花稅票;惟契約如尚包含有一定工作之完成,始給付約定報酬者,則兼具有承攬性質,仍應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納稅義務人如對印花稅之徵課有所疑義或想進一步瞭解有關法令規定,可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800-726969、岡山分處電話0800-005506、旗山分處電話0800-7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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