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對身心障礙家庭的照顧彈性,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修正案業經總統公布,並自115130日起開始施行。高雄市政府表示,此次修法放寬了免稅車輛限制,增訂二親等內親屬車輛,即便車主戶籍與身心障礙者不同,只要車籍地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即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位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修法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若因身心障礙情況無法取得駕照,其使用之車輛必須為「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才能免稅。然而考量現代社會居住型態多元,身心障礙者可能由非同戶籍親屬就近照顧,因此本次修法特別增加適用彈性,只要是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一致,即可認定為供其使用並申請免稅。

此外,若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者,免徵金額以2400cc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仍須繳納差額,此部分基準與修法前一致。

稅捐處溫馨提醒,符合新修法條件之車主,請於新法施行後檢具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7-7410141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詳盡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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