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所有權人應移轉予受託人,由受託人依照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作住宅使用,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則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或出售時,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
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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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媒體報導,從民國93年開放興建集村農舍後,集村興建農舍已為趨勢,建商利用便宜的農地價格取得土地,以農舍名義興建並蓋出大面積的豪華別墅,然實際上房屋所有人並未從事農作,該農舍豪宅也非做農業用途,卻可免徵房屋稅云云,對此,為避免民眾誤解為農舍即可免徵房屋稅,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農舍於設立房屋稅籍時,均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按住家或非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除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免徵房屋稅要件者,如有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及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經申請核准後,始可免徵房屋稅外,一般農舍豪宅並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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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姊妹兩人因繼承所取得之土地,原本即設籍居住於此,且無出租、營業情形,何以因房屋只登記為姊姊所有,則妹妹持分之土地就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該處表示,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算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三、地上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因此,如果妹妹只有土地,房屋為姊姊所有,因姊妹並非直系親屬,所以妹妹持分之土地是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
稅捐稽徵處提醒您,在處置不動產前及早做好妥善規劃,就可以輕鬆節稅、減輕負擔喔!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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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詢問有關法拍屋再轉賣之土地增值稅如何計算。
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法拍土地如拍定價額低於公告現值者,其計算土地增值稅之移轉現值是以拍定價額為準,換言之,這之間所造成的影響,是拍定人的前次移轉現值會以比較低的價格為準。該處進一步說明,依據現行法令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其申報移轉現值不能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否則政府可以照價收買,若政府沒有錢照價收買,最低限度就是以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一般人都誤以為同年度的土地移轉,因為公告現值沒有調整,不會被課到土地增值稅,殊不知,像這種以低價買進法拍屋的情形,由於標價低廉,使拍定人取得成本降得比同期公告現值還低,就算是同年度移轉土地公告現值不變,但因前次移轉現值取得較低,造成需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情形發生。
該處提醒民眾,如果想藉轉售法拍屋獲利,最好要把稅負的因素一併考慮進去,免得到頭來才發現打錯如意算盤!若您有相關疑義,可利用服務電話查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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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小吃店常為了增加營業收入,提供卡拉OK設備讓客人使用;但是業者並不知道,提供卡拉OK設備讓客人使用,是娛樂稅法所規定之課徵範圍,即使未額外收費仍須課徵娛樂稅。
稅捐處說明,近來有業者被檢舉漏繳娛樂稅,前來說明時,特別強調並未收費,誤以為未額外收費就不須課徵娛樂稅,為釐清這錯誤觀念,稅捐處特別強調,提供娛樂設施者即為娛樂稅代徵人,代徵人未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將會被處以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未代徵的娛樂稅,除要追繳外,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的罰鍰。
稅捐處呼籲,附設卡拉OK之餐飲小吃店,應依規定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被查獲受罰。
民眾若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07-7410141分機272、279,本處同仁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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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關農業用地移轉,所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自核發之日起至申報移轉現值收件之日或法院拍定之日或辦竣登記之日止,在6個月內者,始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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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辦理不動產贈與移轉登記因故無法完成,已繳之印花稅可否退還。
該處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不動產移轉契約於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時,因屬登記之ㄧ環,當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若於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使該契約所載事實無法履行,非屬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其已繳納之印花稅,不可申請退稅。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歡迎撥打該處電話:7410141轉251,或上該處網站http://www.khtb.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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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同一憑證兼具二種以上憑證用途時,應各按其性質所屬類目,分別貼用印花稅票。舉例說明如下:
一、持房地產買賣契約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者﹙即公定買賣契約書﹚,立約人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如契約書載明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這一份買賣契約書即屬於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另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印花稅票。
二、承攬工作訂立承攬契約書,於交付使用時,立約人應每件按金額貼千分之一印花稅票。至於承攬款項,係收取現金另立銀錢收據者,應按所收金額貼千分之四印花稅票;但收取現金未另立收據,而係於承攬契約簽註「收訖」、「付訖」或「除定金、頭款已另交付外」等或類似字樣者,係屬承攬契約兼具銀錢收據質應除立約人每件按金額貼千分之一印花稅票外,承攬人並應按所收金額貼千分之四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說明,上開舉例之交易本應立二種以上之憑證,但以其中一種憑證兼具,仍應分別按原憑證性質所屬類目,分別貼用印花稅票。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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