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5年房屋稅開徵日期自105年5月1日至105年5月31日止,房屋稅繳款書已於4月25日委託郵局寄出,民眾如未收到,可就近向各稅捐分處申請補發。

該處進一步表示,以往有許多納稅人收到稅單後,未注意稅單內容,就拿去繳納,導致自身權益受損而不自知。特別提醒納稅人接獲稅單後,應先核對納稅義務人姓名、課稅標的等資料是否有誤。另外還要注意「使用情形」是否正確,如果與您實際使用情形不相同,請儘快申請改按實際使用情形的稅率核課房屋稅,才不會平白多繳稅金。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納稅人林先生將所有房屋於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租,經稅捐單位查核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自105年起即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又地價稅之課徵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原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年度中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為避免損及納稅義務人權益,應自原因、事實消滅之次期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如查明係全年出租,因該年期(出租當年度)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自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每3年應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今(105)年又適逢重新規定地價年度,本市公告地價平均調幅為32.52%,105年重新規定地價後,累進起點地價經重新計算後為406.6萬元。累進起點地價依土地稅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係以高雄市土地7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該處進一步說明,105年度所需繳納地價稅是由土地所有權人在大高雄轄區內所有之土地,依新的地價合併計算地價總額後,按新的累進起點地價核算各稅率級距之基準地價,適用稅率計算稅額,每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增加一個稅率級距,稅率級距分六級,由10‰至55‰,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按基本稅率10‰課徵,超過者就超過部分適用累進稅率課徵。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