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每3年應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今(105)年又適逢重新規定地價年度,本市公告地價平均調幅為32.52%,105年重新規定地價後,累進起點地價經重新計算後為406.6萬元。累進起點地價依土地稅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係以高雄市土地7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該處進一步說明,105年度所需繳納地價稅是由土地所有權人在大高雄轄區內所有之土地,依新的地價合併計算地價總額後,按新的累進起點地價核算各稅率級距之基準地價,適用稅率計算稅額,每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增加一個稅率級距,稅率級距分六級,由10‰至55‰,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按基本稅率10‰課徵,超過者就超過部分適用累進稅率課徵。

該處提醒民眾,以調整後之地價計徵105年度地價稅,大多數土地所有權人的地價稅負擔將會增加,若有符合優惠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之自用住宅用地,騎樓用地、私設巷道、工業用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土地,可自即日起至105年9月22日前盡速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適用,逾期申請者,自次年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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