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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林先生將所有房屋於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租,經稅捐單位查核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自105年起即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又地價稅之課徵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原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年度中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為避免損及納稅義務人權益,應自原因、事實消滅之次期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如查明係全年出租,因該年期(出租當年度)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自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稅處補充說明,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每年會進行定期清查,發現有出租或營業者,將依規定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嗣後,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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