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市民陳先生質疑所有土地,地上除建築物使用外,空地部分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使用,為何不能免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可以免徵地價稅,但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則不屬免徵地價稅範圍。因此,依建築法規建造房屋所必須留設的法定空地,縱有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之事實,仍不能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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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今年8月15日購買1筆房地,向稅捐處詢問今年地價稅應由誰繳納?可否申請按實際持有月份分單繳納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課稅期間為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並以 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即以當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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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是千分之二,一般用地係採累進稅率自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課徵地價稅,兩者稅率相差達四倍以上,提醒民眾若土地係供自用住宅使用,趕快於今年9月22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如符合相關規定今年即可享受優惠稅率,超過該期限申請,則於明年(即106年)才能適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條件為地上建物辦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該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面積以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且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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