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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今年8月15日購買1筆房地,向稅捐處詢問今年地價稅應由誰繳納?可否申請按實際持有月份分單繳納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課稅期間為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並以 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即以當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該處補充說明,一般買賣案件,在基準日(含8月31日)前辦竣土地移轉登記者,當年度地價稅應由新所有權人繳納;在基準日之後辦竣土地移轉登記者,則由原所有權人負擔當年度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不能以於年度中取得土地且持有土地未滿1年,而請求按實際持有月份分單繳納地價稅。依土地登記簿所載小陳於105年8月15日登記取得該筆土地後未再移轉,故今年該筆土地全年度地價稅,應由小陳繳納,無法請求稅捐機關按其實際持有4.5個月分單繳納;若小陳於9月1日才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則105年度地價稅則應由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僅差1天登記,當年度地價稅由誰負擔差異大。

該處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今年適逢地價稅重新規定地價,本市公告地價平均調幅32.52%,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請於本(105)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節省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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