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是千分之二,一般用地係採累進稅率自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課徵地價稅,兩者稅率相差達四倍以上,提醒民眾若土地係供自用住宅使用,趕快於今年9月22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如符合相關規定今年即可享受優惠稅率,超過該期限申請,則於明年(即106年)才能適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條件為地上建物辦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該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面積以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且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該處特別呼籲,原經核准適用優惠稅率的土地,若戶籍遷出,縱使仍有居住之事實,也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應於戶籍遷入後重新申請適用,否則將自戶籍遷出次年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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