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按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房屋電梯設備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為房屋稅課徵對象,5層樓(含)以下房屋如有新增安裝電梯應申報房屋現值新增。

該處進一步提醒民眾,已設立房屋稅籍後始增設電梯設備者,請記得於裝設完成後30日內,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處補申報併入房屋稅籍課稅,以免日後遭查獲,除需補稅外,另被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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