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常有民眾新買房屋作自用住宅使用,卻不知要在9月22日前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在收到地價稅繳款書時,才發現被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著急的到稅捐處尋求有無補救辦法?

該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開始適用。但新購土地之所有權人於申報契稅或土地增值稅時,已依稅捐稽徵機關之輔導先行勾選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稅處會主動審核,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當年即可改按千分之二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可免去再次填寫申請書的麻煩,亦可避免因遺忘申請而無法享受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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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或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及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之土地,只要是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且符合土地稅法相關規定,無論是自有自用或出租供興辦工業人使用,均可由土地所有權人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後,始得適用工業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申請的次年期開始適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千分之十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檢附建造執照及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建廠前依法應取得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其已開工生產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工業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不累進計算,對需使用大面積的工業用地優惠很大,但核准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若未申報而逃稅或短繳者,除了會被追補應納部分稅款外,還會被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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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徵收所屬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舉例說明:土地於年度中移轉,如105年8月31日前取得土地所有權,新的所有權人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105年全年度地價稅;如果是9月1日以後才取得土地所有權,則由原來的所有權人負繳納105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不能因持有土地未滿1年,而請求按持有期間分單繳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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