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位民眾詢問其同事因子女就學所需,欲將戶籍遷入其自用住宅,日後如要出售該自用住宅用地時,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土地增值稅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一次)課徵,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一、未曾享用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二、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三、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四、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五、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未滿1年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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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就近服務社區民眾,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行動辦公室」提供各項稅務服務及諮詢,歡迎民眾就近前往洽辦。
9月份行動辦公室服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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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許先生詢問,所有土地一直做農業使用,也一直未課徵地價稅,現今為何要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都市土地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4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而言),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目前田賦免徵。許君所有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前因公共設施尚未完竣,雖仍作農業使用,徵收田賦,惟此筆土地於104年2月已公共設施完竣,不符課徵田賦規定,自105年起應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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