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公司原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設立工廠,復又於廠房區之同一圍牆內新建無使用執照違章房屋,因該違章房屋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4條第3款規定,不得許可設立,故該房屋既不屬合法登記之工廠廠房,並無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減半徵收房屋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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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屋齡與房屋稅是否免徵的標準並無直接關係,依規定需同時符合「住家用房屋」及「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2個要件,始得免徵房屋稅。房屋按其構造別在耐用年數內每年依其適用的折舊率計算房屋現值,如屋齡30年的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上,供住家使用,仍應課徵房屋稅;又屋齡20年的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供住家使用者則可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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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如繼承前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之地價,高於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者,應從高認定。該次修正係因抵價地之發回價格由政府訂定,且該價格通常高於繼承時之公告現值,惟繼承後再行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故無土地稅法第39條減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倘土地增值稅計算仍以繼承時公告現值為準,將造成雙重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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