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7項法案部分條文,立法院於100年11月間陸續完成三讀,經總統於同年月23日公布。司法院並於同年12月26日以院台廳行一字第1000032860號令定行政訴訟三級二審新制,自101年9月6日施行。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就稅捐課徵事件(如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等)涉訟而言,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自9月6日起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該處更進一步舉例說明,例如澎湖縣民對澎湖縣政府稅務局核課的10萬元地價稅不服,原須至高雄市訴訟,9月6日起就近向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即可,省去舟車勞頓之苦,訴訟更加便利。另外,司法院為保障人民權利,將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也改為須經言詞辯論,使簡易訴訟事件的程序保障更為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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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提供民眾全年24小時不打烊的便利服務,民眾可隨時上傳申報資料,不受時間及空間的限制,讓申報及繳稅的過程更輕鬆、更方便。

高雄市東區稅捐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代理人以自然人或工商憑證,進入該處網站(http://www.khtb.gov.tw)點選地方稅網路申報即可線上申辦高雄市轄區內不動產移轉(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印花稅)、印花稅大額及彙總繳納、娛樂稅自動報繳、臨時公演及申辦地價稅減免與特別稅率、房屋稅設籍、稅籍證明、使用情形變更、課稅明細等作業,相關附件皆可以電子檔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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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同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所以原來已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無論是經由贈與、繼承或買賣等方式移轉,只要土地所有權人一經變更,就會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因事關納稅義務人權益,稅處呼籲新所有權人於辦妥土地移轉登記後,記得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始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當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者,自當年期起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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