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受理一件復查申請案件,即因已逾復查申請期限,程序不合,經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該處表示:民眾如對稅捐機關所核發繳款書內容不服,應在該繳款書繳納截止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以保障自身權益。如以郵寄方式申請者,則以郵戳日期為復查申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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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地價稅即將開徵,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及工礦等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之申請期限,將於101年9月24日(因9月22日適逢星期六,順延2日)截止,高雄市東西區稅捐稽徵處特別提醒符合申請資格的納稅人,須在上述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就只能從102年開始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

二處表示,一般民眾常見可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包括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寺廟、教堂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方使用之土地、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符合特別稅率及減免地價稅要件,對於土地所有權人租稅負擔差異極大,請把握最後申請期限,儘快於101年9月24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或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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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當您在購物時營業人不論交付統一發票或開給普通收據,都不用貼印花稅票。所以消費者在小店戶商號(非使用統一發票商號)購物,由商號所開給經營本業的普通收據,是不用貼印花稅票的,但是稅捐稽徵處仍然經常接到查詢電話,誤認為營業人涉嫌有漏貼印花稅情形!

稅處特別提出說明,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因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或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均免貼印花稅票;小店戶商號所開立之普通收據,就是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依規定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如果民眾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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