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申報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履行有爭議而解除契約時,應由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撤銷契稅申報,不得由單方撤銷契稅申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一般買賣契約之解除,應由買賣雙方共同提出撤銷契稅申報,但經由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買賣自始無效或移轉標的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致無法取得所有權等,則可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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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原財政部83年10月12日台財稅第831614978號函釋,有關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後,戶籍因故遷出或未設於該地,如經查明實際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並未改作其他用途者,得免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之規定,已經財政部101年5月8日台財稅字第10104010020號令廢止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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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除依法加徵滯納金外,若逾30天仍未繳納者,會被移送強制執行,並遭行政執行署扣押薪資或銀行存款,民眾不得不小心。

稅處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署為實現公法上金錢債權,儘速徵起欠稅,在不違反比例原則下,自得優先選取較易執行之薪資所得及銀行存款等為執行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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