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房屋,也要申報契稅嗎?該處說明: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交換或贈與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標購法院拍賣之房屋亦屬買賣行為之一種,所以拍定人亦應依規定於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起 3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逾期申報將被加徵怠報金。

如果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怠報金應如何計算呢?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按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如向法院標購多戶住宅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者,怠報金應按每戶加徵。因此,向法院標購房屋者,應於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及身份證明文件等資料,儘速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以免因延誤申報期限而受罰。民眾如對上述內容有疑問或有其他契稅問題,可利用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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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1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課稅所屬期間為上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 

該處表示,為便利納稅義務人查對房屋稅課徵內容,納稅義務人如有需要可於即日起至6月30日止,攜帶本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如委託他人申請者,請攜帶委託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到房屋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當場提出申請,即可馬上拿到「房屋稅課稅明細表」;或以電話說明姓名、身分證號碼及稅籍編號(見繳款書正面,管理代號內資料號碼欄)或以簡便信函註明姓名、稅籍編號並加蓋印章後,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處申請印發「房屋稅課稅明細表」,稅捐稽徵處均會儘速寄達府上供您參考。如果民眾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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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家裡的陽台是否須課徵房屋稅?若依照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陽台突出建築物外牆在2公尺以內,且每層陽台面積總和,不超過建築物總面積八分之一,不計入建築面積,可免徵房屋稅。不過陽台如果有加蓋的情形,例如將陽台加建窗戶、拆除原房屋外牆,與室內合併連貫使用;或在陽台之外圍加建牆壁,與原房屋外牆間隔成房間使用,因具有頂蓋或牆壁,結構已變更為非陽台,該部分面積即應併計入建築面積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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