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1年全期自用汽車、上期營業用汽車及151㏄以上機車之使用牌照稅自4月1日起開徵一個月,繳納期間至4月30日止,假使您還未繳納,請儘快繳納,如未收到稅單者,請速向該處或岡山、旗山分處或親至各地監理機關補發稅單,以免逾期被罰1%至15%的滯納金。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每逾2日應加徵1%的滯納金,也就是5月1日、2日繳納不加滯納金,從5月3日起每2日加徵1%,最高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逾期未完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及停放)被查獲者,依規定除責令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