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拜資訊科技日新月異之賜,以及具備消費者在家上網即可瀏覽商品型錄及下單、宅配運送到府等行銷上優勢,使得網路購物日益興盛,這種無店鋪零售通路,其營業登記處所之房地課稅規定與實體商店有何不同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營業人,以其供住家用房屋作營業登記之處所,而實際交易是在拍賣網站的交易平台完成,房屋內若沒有堆置營業貨品,仍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坐落基地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者,亦可准予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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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招生收取補習費所開立之收據,不論是正式收據、臨時收據或定金,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皆應按收據金額千分之4貼用印花稅票;否則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將被課處5倍至15倍罰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補習班業者於設立後,得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按期或一次彙總繳納印花稅,經核准總繳印花稅之補習業者,應以每2月為1期,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自行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書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並按開立收據總金額千分之4繳納印花稅款;或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辦理申報作業後自行列印彙總繳納繳款書自行至金融機構繳納,稅額2萬元以下亦可至超商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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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處表示,四大超商代收稅款、卡費、瓦斯費、水電費及電信費用;代售電話卡;以及icash與高速公路通行費等儲值業務,提供給消費者的繳款對帳單,均非屬銀錢收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財政部已統一發布行政命令規定:便利商店辦理代收、代售及儲值業務,消費者至便利商店門市繳款後,由門市所開立並交付與消費者的繳款對帳單(俗稱小白單),核屬印花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核對數目所用的帳單」,免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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