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宗親會的土地專供祭祀祖先的宗祠使用,是否可以申請減免地價稅?

該處說明,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醫院、捐血機構、社會救濟慈善及其他為促進公眾利益,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不以同業、同鄉、同學、宗親成員或其他特定之人等為主要受益對象之事業,其本身事業用地,全免。但為促進公眾利益之事業,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免徵者外,其餘應以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且其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另財政部73年10月27日台財稅第61979號函:「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基地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5款及第9款規定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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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林先生來電詢問,今年7月份購買的房屋有收到地價稅單,為何卻沒有房屋稅單?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和房屋稅的納稅義務基準大不同。地價稅開徵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係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在8月31日當日所有權人,才是該年度地價稅之繳納義務人,所以會收到當年度地價稅單;而房屋稅開徵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係徵收上年度7月至本年度6月份之房屋稅,故7月份取得房屋所有權者,將於次年度才會收到房屋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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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以訂約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若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才申報,則以稅捐處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處進一步解釋,所謂「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是指訂定契約當日起算30日,當訂立契約日與申報日分屬不同年度時,要特別留意申報期限,以免因年度公告現值調整影響稅額;另所定申報期限之末日如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時,則順延至次星期一或例假日之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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