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以訂約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若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才申報,則以稅捐處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處進一步解釋,所謂「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是指訂定契約當日起算30日,當訂立契約日與申報日分屬不同年度時,要特別留意申報期限,以免因年度公告現值調整影響稅額;另所定申報期限之末日如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時,則順延至次星期一或例假日之次日。

舉例說明,於108年12月25日訂約出售土地,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2,000元,109年1月1日之公告土地現值漲為每平方公尺13,000元,如果想適用108年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000元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在109年1月23日前至稅捐處申報移轉現值,但因109年1月23日是農曆春節假期,所以可以順延至109年1月30日上班日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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