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土地原借名登記在朋友名下,現判決返還自己名下,不知是否有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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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如係自益信託,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出售時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委託人若將土地信託予受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登記之土地所有權人雖為受託人,只要委託人與受益人係屬同一人(即自益信託),且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仍設籍於該信託土地,未有出租、供營業使用等情形,符合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在受託持有期間出售土地,仍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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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提升民眾租稅常識,宣導國地税税目、地方税節稅訊息、多元缴稅服務管道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特結合楠梓區翠屏里辦公處「二手市集活動」,於1101225日(星期六)早上10時辦理租稅宣導活動,適時向民眾傳達最新稅務資訊,邀民眾捐發票送愛心。

稅捐處表示,活動當日現場設置稅務諮詢服務台,提供民眾各項稅務諮詢服務,現場捐贈11011-12月統一發票(紙本或雲端發票,每張消費金額限10 元以上),即可依設定張數兌換宣導品乙份,數量有限換完為止,當日所募發票全數捐贈公益團體,歡迎共襄盛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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