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江先生詢問,年初時自售一間房地,土地增值稅卻高達150萬元,聽鄰居說可以向稅捐處補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核發的土地增值稅繳款書繳納期限截至111年2月16日止,江先生可以在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前(即111年2月16日之前)提出申請改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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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提升民眾正確之租稅觀念,特結合天使心家族社會福利基金會「336愛奇兒家庭日春日草地趴」活動,請踴躍捐發票為弱勢團體募集愛心,揪團做公益!

活動時間訂於3月19日下午2時至4時30分,該處將在衛武營都會公園-童趣光樂園草地設置稅務諮詢服務台,宣導善用網路辦理稅務申請及利用行動支付繳稅等多元E化繳納管道等,現場加入本處Facbook粉絲團、Line、訂閱YouTube頻道,打卡按讚送小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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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常有民眾打電話來詢問收到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書已超過30日,可否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等資料。惟如債權人收到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30日」,得聲請強制行執行期日,即喪失執行名義效力。準此,債權人不得再據該假扣押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從而債權人自不得依上開規定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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