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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江先生詢問,年初時自售一間房地,土地增值稅卻高達150萬元,聽鄰居說可以向稅捐處補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核發的土地增值稅繳款書繳納期限截至111年2月16日止,江先生可以在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前(即111年2月16日之前)提出申請改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照土地稅法第34條之1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土地現值申報書第9欄勾選申請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者,最遲應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當地稽徵機關補行申請,逾期則不得申請改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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