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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近來有市民來電詢問,因工作關係無法親至稅捐處申請其本人的財產資料,可否委託已滿16歲的侄子代為申請?

該處說明,限制行為能力人以代理人身分所為之行為,因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財產狀況無關,皆無需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又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可向稅捐稽徵人員查詢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財產資料,是以凡經合法授權代理者,得查詢有關資料。

該處特別提醒,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託代理查詢委託人之財產資料,只要取得委託人合法授權,出示委託人之委託書及國民身分證正本(如為影本需簽章具結與正本相符),以及提供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供查驗,就可以依規定向稅捐處代為申請查詢其財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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