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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常有民眾打電話來詢問收到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書已超過30日,可否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等資料。惟如債權人收到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30日」,得聲請強制行執行期日,即喪失執行名義效力。準此,債權人不得再據該假扣押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從而債權人自不得依上開規定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該處特別提醒,債權人如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時,務必注意執行名義之時效,以免影響自己權益!如您對稅務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詢問,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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