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民眾林小姐來電詢問,對於核定補徵地價稅之處分有所不服,如欲以郵寄申請書提出復查申請,其復查申請之起算點及期限為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若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補稅處分而申請復查者,應敘明理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該處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前述復查之申請,如果是由民眾親自遞送申請者,以稅捐稽徵機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但如係交由郵局寄發復查申請書者,即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該處提醒民眾如欲提起復查申請,應留意時效,記得於前述法律規定之不變期間內提出,俾維自身權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