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2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為5月31日止,納稅義務人請儘速繳納,如已申請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轉帳繳稅者,請務必於5月31日前預留應納稅額之存款以備扣款,如有不足,請儘速補足,以利轉帳納稅。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利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納,得自112年4月26日零時至112年6月3日24時前繳納;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繳納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前,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逾期僅可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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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政府為推動全國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於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可減免以下稅捐:1.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免徵地價稅。2.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3.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

該處進一步說明,政府為持續推動都市危老重建,再延長施行期間五年至116年5月11日止,如符合申請條件者,請把握機會儘速申請,相關辦理程序及詳細說明請至「高雄市危老建築重建專區」網站(網址https://build.kcg.gov.tw/oldrestr)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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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接獲該處寄發之各類稅捐繳納通知文書(即稅單),如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時,得向該處申請查對更正或復查。

該處說明,按照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同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時,應於繳款書或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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