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自家房屋已經很老舊,為什麼還需要繳納房屋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是否免稅,並非以屋齡為要件,而是依房屋評定現值及使用情形而定。

該處說明,房屋稅是以房屋課稅現值乘以適用稅率核課,房屋課稅現值為核定單價乘以面積及地段率、扣除免稅現值及已攤提的折舊。現行本市房屋現值在新臺幣(以下同)106千元以下的住家用房屋,才符合免徵房屋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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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向地方稅捐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應稅憑證範圍,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指出,有些房屋因未符合相關規定,無法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成為合法建築物外,客觀上不能辦理移轉登記,而無法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縱使實務上認定讓與人已事實處分將該建築物移轉交付受讓人,惟因無法辦理物權登記,故其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即非屬印花稅法規定「向物權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課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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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當公司或商號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對欠稅員工的扣薪命令時,應按月將員工薪資依扣薪命令內容解付執行分署或移送機關,以繳納欠稅,如有無法辦理之事由(如員工已離職等)或對於數額有異議,應於接到該執行命令10日內,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未在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命令扣取解付員工薪資時,執行分署得因移送機關之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逕向第三人公司商號為強制執行。

該處進一步說明,例如納稅義務人B君逾期未繳納房屋稅遭移送強制執行,經行政執行分署寄發傳繳通知書,B君仍未繳納。嗣後查到B君在乙公司服務任職,行政執行分署遂向乙公司核發扣押B君薪資所得之執行命令,惟乙公司未於期限內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命令將扣押之薪資所得支付予執行分署或稅捐處時,稅捐處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向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對乙公司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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