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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當公司或商號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對欠稅員工的扣薪命令時,應按月將員工薪資依扣薪命令內容解付執行分署或移送機關,以繳納欠稅,如有無法辦理之事由(如員工已離職等)或對於數額有異議,應於接到該執行命令10日內,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未在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命令扣取解付員工薪資時,執行分署得因移送機關之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逕向第三人公司商號為強制執行。

該處進一步說明,例如納稅義務人B君逾期未繳納房屋稅遭移送強制執行,經行政執行分署寄發傳繳通知書,B君仍未繳納。嗣後查到B君在乙公司服務任職,行政執行分署遂向乙公司核發扣押B君薪資所得之執行命令,惟乙公司未於期限內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命令將扣押之薪資所得支付予執行分署或稅捐處時,稅捐處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向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對乙公司為強制執行。

        該處提醒公司或商號如收到執行分署所核發扣薪命令時,千萬別置之不理,如有無法配合辦理之事由或對於數額有異議,應於法定期間內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以保障公司自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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