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臨櫃受理一民眾持信託契約書查欠時,該民眾表示直接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信託登記,經地政人員告知應先洽稅捐處辦妥查欠程序後,方能憑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信託登記。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因信託行為由委託人移轉予受託人時,雖然不須申報土地增值稅,仍應持信託契約書洽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務機關辦理查欠作業後,再向地政機關申請信託登記,故再次提醒民眾,期能節省您寶貴的時間,免去往返奔波的辛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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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民眾詢問,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是否需要每年提出申請?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自用房屋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是自用住宅用地的必要條件,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如持有的自用住宅用地面積、所有權人以及使用情形都未變動,不需要每年提出申請,但持有面積有增加或因「繼承」、「信託」或「贈與」取得自用住宅用地,即使用途未變更,因持有面積增加或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就必須重新提出自用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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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來電詢問:他有一棟違章房屋原供營業使用,現已空置,可否不用繳納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若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始能註銷稅籍並停止課稅。因本案房屋雖是違章房屋但目前尚存在,僅使用情形有變動,不符停止課徵之條件,但可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房屋使用情形,就可適用較低的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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