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登記原因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原因發生日期為夫妻或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期,或法院判決確定之日期,申請登記時應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1款、第3款、第4款規定之文件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證明文件、土地增值稅繳(免)稅或不課徵之證明文件及立協議書人之印鑑證明等文件向地政機關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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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9款規定,欲申請寺廟或教堂用地地價稅全免,該土地必須同時具備以下要件:

一、該寺廟或教堂需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二、需確實供公開傳教佈道使用;三、其土地需以宗教團體本身所有者為限;四、不能有出租或有收益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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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開立掛號費及非健保給付費用超過250元收據,未依法貼用印花稅票或辦理印花稅總繳者,將被處漏稅額5倍至15倍罰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向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除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外,其餘掛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之費用(例如:患者裝置假牙、牙齒矯正…等)所出具之醫療收據為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應由開立收據的醫院或診所,按收據金額千分之四稅率負責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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