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信託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依據信託關係移轉予受託人,由受託人依照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如符合以下條件,則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或出售時,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

1、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即自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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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東區稅捐處於101年7月14日(星期六)上午9時,假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鳥松區大埤路117號),配合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舉辦之「龍騰101就業搶先機大型徵才活動」辦理愛心募發票租稅宣導,現場設有租稅宣導諮詢服務台,凡捐贈101年5-7月份發票2張,即可參加填問卷抽獎活動,抽中者可兌換精美宣導品乙份,每人限換乙次,數量有限送完為止,請民眾把握機會踴躍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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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照財政部 96 年 12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60470  號令規定,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准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夫妻經法院判決離婚,也是屬於上開民法第 1030 條之 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原因,因此,其法定財產制關係業已消滅,則依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可以比照前開96 年 12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60470  號令,適用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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